星空(中国)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星空(中国)章程》,设立星空(中国)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本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把握学术方向,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科研成果突出;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和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组成规则确定二级学院的委员分配名额,由二级学院推选,提出委员建议名单: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推选;
(二)学术委员会在组成上适当向省重点建设学科、校重点(含培育)学科倾斜,兼顾基础学科和一般学科。
学术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应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保证学术委员会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时间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应在本届任期结束之前不少于二个月的时间完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增补。增补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和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
(一)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及人才引进的基本原则与学术标准;
(二)学科、科研发展方向及中长期规划;
(三)专业设置中长期规划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
(四)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前,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参与的评审组进行评审,其中委员人数不少于评审组评委总数的1/3:
(一)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平台及集体重大项目的申报与资金的分配使用;
(二)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科研奖项等;
(四)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五)学科建设考核方案与结果;
(六)学校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参与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学术委员会将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交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提案或议题,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对提案或议题进行学术方面的审议;
(二)全体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需要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委员决定;
(三)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审的事项,评审结果按程序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公示期内,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由主任委员研究决定是否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